1691年,英格兰的法官面前摆着一个表面上看并不复杂的事实。
这项技术并非全新。
至少,在英国以外地区并非如此。
英吉利海峡对岸早已有人在使用。提出申请的人,也并非最初创造这项技术的人。
若将当今的专利理念带回1691年,这个案子似乎到此便可了结。
别人早已掌握。你只是后来才知晓。
又怎能声称自己是“发明人”?
但法官却提出了另一个问题:
英国是否掌握?
答案是:没有。
于是,同一项技术瞬间拥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。
在海外,它是陈旧的。
在英格兰,它却依然可以是新颖的。
后来英国法院留存下来的 Edgeberry v Stephens 判例规则表述得非常直接:即便某项技术此前已在“海外”——即外国——被人使用,只要在英格兰仍属新颖,依然可以获得专利。其根源在于1624年《垄断法》中的几个关键词:new manufactures within this realm——即这个王国内的新制造。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在回顾这段历史时,再次确认“通过引进的发明”曾长期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。1
该判例甚至进一步指出,一个人究竟是自行研究出这项技术,还是在出国旅行时从外国学来的,在此处“被视为同一回事”。1
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。
这里的“inventor”曾经不仅指全球范围内最早创造技术的人,也包括首次将国外已有技术引入本国的人。
他并未发明那项技术——至少,并非当今所说的那个“世界上第一个创造它的人”。
他完成的是另一项任务:
将其首次带入英国。
从“把人留下”,到“把技术带进来”
1331年 John Kempe 王室对外国织工在英格兰定居提供保护,将熟练技能引入本国。
1614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法院区隔了普通垄断与“将新发明、新行业带入王国”后的临时排他权。
1624年《垄断法》 否定大量垄断,同时为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”保留了最长14年的例外条款。
1691年 Edgeberry v Stephens 明确:国外已有、英国尚无仍可视为“新”;通过旅行学来的知识也可纳入发明人概念。
一项技术,最初往往跟随人流动
1331年,英王爱德华三世向一位来自佛兰德的织工 John Kempe 提供保护。
彼时当然还没有当今意义上的英国专利制度。王室也并非在确认 Kempe 对某项发明享有任何现代产权。
英国当时正在做的是另一件事:设法让掌握更先进制造技能的外国工匠进入本国。
Ronan Deazley 对1624年《垄断法》制度背景的研究显示,英国很早就利用王室特权鼓励外国工匠定居。织工来自佛兰德,钟表工来自代尔夫特;采矿、金属加工、铸币、火炮和火药制造等行业也从外国技能输入中获益。2
这些做法自然不能统称为“专利”。它们首先属于另一段历史:一个国家如何获得自身原本不具备的技能和制造能力。
那个时代的大量技术,还很难真正脱离掌握它的人而独立存在。
如何纺织。如何染色。材料变化后如何调整。机器发出何种声响意味着哪里出了故障。
这些东西大量存在于一个工匠的手、眼睛和经验里。
在知识主要附着于人身的时代,引进技术,首先意味着引进掌握技术的人。这是对早期技术迁移机制的解释性概括,不意味着1331年的保护文书就是现代专利。
上一篇中,威尼斯面对的也是同样的问题:掌握新技术的人为何选择来到我的城市?
到了英国,问题逐渐又向前推进了一步:
如果有人将一种本国不会的行业真正带了进来,社会是否应当给予他一段时间,让他人不能立刻复制他的生意?
一个裁缝为何不能靠自己的手艺谋生?
1614年的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案,表面上与“伟大发明”毫无关联。
伊普斯威奇的一个行业组织规定:任何人若想从事裁缝等相关职业,必须完成七年学徒训练,并经过他们认可。
后来,一名未按他们要求取得资格的人继续从事这门生意。行业组织将他告上法庭,要求他支付罚款。
案件摆到英国王座法庭后,问题变得非常具体:
一个行业组织,究竟有无权力决定谁能靠这门手艺吃饭?
法院的答案是:没有。
判例记载,法院认为行会可以制定行业管理规则,但不能借此制造垄断、剥夺臣民从事自由贸易的权利;判决最终支持了被告。3
如果判决止步于此,它仅仅是英国反行会垄断史上的一个案例。
但法官紧接着提出了一种例外情况。
假设一个人带进来的并非大家原本都会的生意,而是一种 “new invention and a new trade”——即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。他为此承担风险,消耗自身财产和资本;而最初,本国人还不了解如何操作,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。
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表示,国王可以让此人暂时独占这门行业,作为对其成本和努力的补偿。然而,一旦专利到期、这门行业已变得普遍、其他人也已学会之后,就没有理由再禁止他们继续从事。3
排他权并非终点,而是一座临时的桥梁。桥梁的一端,是社会“还不会”;另一端,是这种技能逐渐转化为本地生产能力。这是《详见》对判例机制的压缩,并非17世纪法官的原始用语。
真实制度的运行自然不会如此整齐划一。特权可能被滥用,政治关系会影响授予,既得利益群体也会利用垄断。
但1614年的判例至少清晰地区分了两件事:
将大家原本都会做的事情圈占起来,不让别人做;
与
将大家原本不会的事情带进来。
并非所有垄断都一样。
议会意图砍掉垄断,却留下了一个缺口
1624年,英格兰议会通过了《垄断法》。
这个名称本身就值得关注。
它并非《发明人保护法》,也非《创新促进法》。
它要处理的是已积累多年的一个政治与经济问题:王室授予的垄断实在太多了。
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,王室特权既被用于推动产业,也被用来增加收入和奖赏受宠者。由此引发的滥用和反弹,最终推动议会不断限制王室垄断。Deazley 指出,1624年的法律并未立即终结垄断问题,也不应被简单描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起点;它更像是将此前普通法法院逐渐形成的限制写入成文法。2
1624年《垄断法》留下的专利例外
原则 大量垄断被宣布违反法律
例外对象 本王国内的新制造
权利人 true and first inventor
期限 未来授予最长14年
限制 不得抬高国内商品价格、损害贸易
核心问题 何种排他权值得社会暂时容忍?
《垄断法》的原始羊皮纸文本确实写下了“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”和“true and first inventer”,并要求这类特权不得违反法律、抬高国内商品价格、损害贸易或造成普遍性公共不便。4
于是,一个比“英国专利法从何时开始”更有趣的问题出现了:
一部反对垄断的法律,为何偏偏留下了一种垄断?
英国试图区分的是两种排他行为。
一种排他,仅仅是剥夺社会原本已有的自由。大家本来都能做,现在突然只有你能做。
另一种排他则声称,它给这个社会带来了一种原本没有的新制造。
前一种是在既有市场中制造特权。
后一种至少在理论上,可能给这个社会增加一种原本不具备的能力。
英国是在反对垄断的过程中,试图找出一种可以被容忍的垄断。
专利从很早开始,就摆脱不了一个问题:
这项排他权给社会带来的东西,是否足以抵消排他的代价?
再回到1691年
现在重新回到文章开头。
1624年的法律写下了两个词:true and first inventor。
今天看到这里,我们很容易自动理解为:世界上真正、最早创造这项技术的人。
但法律前面还有另外几个词:
within this Realm。
在这个王国内。
几十年后,Edgeberry v Stephens 将其中的地域尺度阐述透彻。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引用该案时概括:如果发明“在英格兰是新的”,即便该技术此前已在海外实践过,仍可落入法令范畴;无论它是通过旅行学来还是通过研究获得,“被视为同一回事”。1
此处的“first”,于是未必是世界第一。
它可以是英国第一。
此处的“inventor”,也不完全等同于我们今天熟悉的知识最初创造者。
它还可能包括:首次将这种制造能力引进英国的人。
因此,标题里的“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”,并非法律允许一个毫无关系的人冒充发明者。
真正改变的是:“发明人”这个身份曾经拥有过与今天不同的边界。
一台旧机器越过海峡,为何会变“新”?
假设有一台机器。
它已在荷兰使用了十年。
机器装上船,越过英吉利海峡,来到英国。
它的结构没有变化。原理没有变化。使用方法没有变化。
从技术本身来看,它当然没有突然年轻十岁。
那么它究竟是旧的,还是新的?
如果从全世界已拥有的知识来看:它是旧的。
如果从17世纪英国已拥有的生产能力来看:它仍然可能是新的。
变化的不是机器。变化的是法律选择从哪里审视它。
所谓“新”,也取决于审视的角度。
现代主流专利制度通常从更广泛的现有技术范围判断新颖性。而早期英国长期采用过的则是“local novelty”逻辑:本地没有,即便外国已经公开,也不当然妨碍本地专利。英国枢密院在2014年回顾这段制度史时明确指出,“invention by importation”一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征,直到1977年《专利法》生效后才退出。1
不同的尺度,会将权利赋予不同的人。
世界首次产生→寻找原创者/本国首次获得→引入者也可能成为 inventor
法律选择的,不仅仅是把权利给谁。
它还在选择:从哪里判断“新”。
将这三百多年的历史放在一起看,线索开始变得清晰。
1331年,英国先设法将掌握技能的外国工匠留下。
1614年,法院表示,如果某人将一种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入王国,而当地社会尚不会操作,可以暂时允许他排他。
1624年,议会一边否定大量垄断,一边为“英国境内的新制造”保留了最长十四年的例外。
1691年,判例将这套逻辑阐述得更加明白:外国已经有了,并不等于英国已经有了。
这些历史当然不能被继续压缩成一句“进口专利造就了英国工业革命”。没有这样的证据。
英国早期的专利体系远非一台设计精密的技术引进机器。申请有成本,特权可能被滥用,政治关系会影响制度运行;一种技术进入英国以后,也并非靠一张专利证书就自动被社会掌握。
还要有人建厂,有人雇工,有人当学徒,有人模仿,有人失败,也有人离开一家工场,将经验带到下一家。
专利只是这条长链中的一个工具。
但1691年的那条规则仍然留下了一个今天已经很陌生的事实。
那项技术并未因为来到英国而发生任何变化。
机器还是那台机器。方法还是那个方法。
变化的是法律观察它的位置。
对世界而言,它可能早已陈旧。
对英国而言,它仍然可以是新颖的。
早期专利保护的,有时不是知识的第一次产生,而是知识的第一次到达。
史料与延伸阅读
1691年 Edgeberry v Stephens 规则与“invention by importation”:
英国枢密院2014年Pfizer Limited v Medimpex Jamaica Limited判决第10—11段及后续讨论,引用1614年Clothworkers of Ipswich与1691年Edgeberry v Stephens ,并明确说明英国法长期采用本地新颖性和进口发明传统。查看判决。
1331年John Kempe与1624年制度背景:
Ronan Deazley, “Commentary on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4”,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。该研究将John Kempe的保护文书、外国工匠输入、都铎时期垄断政策以及《垄断法》的形成放在同一制度背景中。查看评论。
1614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判例报告:
Godbolt Reports 252, 78 ER 147。判例明确记载,自由贸易原则与“把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进王国”后的暂时排他例外。查看转录。
1624年《垄断法》原始文本:
UK Parliamentary Archives羊皮纸副本转录,保存于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。第6条包含“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”“true and first inventer”以及14年期限和公共利益限制。查看原文。
A|原始史料1624年《垄断法》原始文本直接确认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”“真正和最初的发明人”、14年期限及公共利益限制。
B|判例与学术研究1614年判例报告、1691年规则的后世权威引用,以及John Kempe和王室产业政策的法律史研究构成主要解释依据。
C|《详见》判断“临时的桥”“所谓‘新’,也取决于从哪里看”“第一次到达”等,是基于前两层证据提出的解释性概括。
说明:本文标题“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”强调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概念与今天不同,并不是说英国法允许与技术无关的人冒充发明人。1624年法条没有直接写明“外国技术引入者就是发明人”;这种含义来自此前普通法背景及1691年以后明确化的判例传统。
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“知产力”(ID:zhichanli),作者:普翔/小详AI,36氪经授权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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